砀山县教育局关于印发
《砀山县教育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砀教项〔2024〕5号
各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实施行为,推动教育项目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现将《砀山县教育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砀山县教育局
2024年9月3曰
砀山县教育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教育局成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学校负责制,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工程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度基建项目的请示、可行性报告、投资概算等材料报县教育局项目办。未经报批程序的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学校承担。
第四条 县教育局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确定中小学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具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科学规律办事。项目学校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包括教职工代表。重大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学校建设必须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既着眼当前,又考虑未来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建设前期准备
第七条 县教育局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规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校根据校园规划和办学实际需要,将拟立项建设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文件报县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工委会议研究同意批复后实施。
第九条 县教育局项目办和学校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条 县教育局项目办和学校根据项目立项批复,编制设计任务书。并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方案(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规模较大的项目,应进行设计招投标。
第十一条 教育类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清单,要加强清单编制的科学严谨,时间安排合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县教育局或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县教育局法律顾间需加以指导和帮助,报教育局政策法规殷审核、备案。合同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学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必要时,也可同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跟踪审计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县教育局项目办和学校依法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原则上工程代理机构、货物与服务代理机构分别不少于3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数量不足时,及时启动代理机构遴选。工程招投文件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报数据局、住建局等部门审批发布。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项目办和学校选用代理机构时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参考各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定分、执业行为评定分,考虑代理机构的历史业绩、专职人员配备以及对我市开评标系统的熟练程度等情况,由市场竞价,合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确保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单项工程在6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采购。严禁将单项土建和装饰工程拆解分包而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单项工程在6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必須越择三家以上的难工单位进行谈判,县教有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监督。
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八系 县教育局项目办和学校选酵监理单位时要根握教有项目特底。报请住建部门,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发布公告,公开征樂程序选聯监理单位。监理费用超过30万元的,要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必须成立三人小组,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合同履行等,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学校法人和项目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学校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建设期间,学校要协助施工企业搞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图纸会审后,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确需变更,变更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附有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功能影响的分析报告和工程预算请示文件,提前报教育局审核,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变更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出具变更图纸施工。确需签证的工作量,必须由项目学校派驻工地代表两人以上签字。方可进入工程决算审计。学校不得擅自扩大建该规模和提高设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教育局参加工程竣工等主要的施工工序验收,不定期深入基建工地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使用、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进行督查。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教育局项目办和学校组织,邀请勘探、设计、监理、质监、消防、规划等部门和施工单位参加。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学校要督促施工单位抓紧整改。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施工单位在四个星期内向教育局项目办和学校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包括施工合同、中标书、竣工图纸、投标预算、工程决算书及隐蔽工程签证等,由学校进行初审。
第二十五条 县教育局项目办和学校选聘审计单位时,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择优选择审计单位,审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要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 县教育局项目办和学校将项目资料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县教育局项目办和学校与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按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竣工财务结算,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保留合同物定比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工程预付款必须按工,主说付款,不得提前多付。每次付款必须由施工单位锁*赛基《月散计算书,经监理、审计单位审核后报县教育局项目办和準沒付散。付歌时,施工单位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县教育局项目办和学校方可文付。项目学校须从维护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认真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保按要求及时、足额披付工程资金和支付农民工工资,坚决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学校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建筑活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后,学校要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维护,以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寿命。所有项目档案资料应整理齐全,装订成册,专柜存放,专人保管。档案一式三套,学校留存一套,教育局一套,将来交档案馆一套。
第二十九条 基建档案包括:项目批文,招投标文件资料,规划放线图,地质勘探资料,土建、水电卫设备配套建设的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及变更,签证记录,施工日志,竣工验收备案表,材料质保书及复试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质量验评记录,监理资料,施工合同,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条 学校在使用和正常维护校舍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随意加层,改变房屋用途,确需变动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学校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季节性检查维修,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理,排除隐患。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县教育局将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未按基建程序办事,管理混乱酿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