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砀山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砀教项〔2024〕4号
各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为规范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保障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砀山县教育局
2024年8月28日
砀山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保障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应当贯彻“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依托、以法律为准绳、以效益为目标”的基本原则,按照“科学立项、严格流程、严控招标、规范合同、监督管理”的要求,落实政府采购全过程管理规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采购以上范围之外的小额零星采购。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权限设定
第四条 县教育局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办公室、监察室、计财股、项目办、政策法规股、仪器站、资助中心及各学校负责人组成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组织、监督教育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 各学校要成立本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工作要求,做好本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报、项目申报、采购执行等工作,并对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需求论证、合法性审查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七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公用经费或自有资金零星采购货物、服务类,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依法依规自行决策并实施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由教育局相关股室审核,报计财股备案后实施采购;由项目经费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类,按项目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八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均需通过采购系统接受财政部门监管,进行政府采购资金指标调整,须按相关文件执行指标调整业务流程。
第三章 预算管理及采购执行
第九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最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各职能处室采购需求,报单位党组织会或行政会审定,经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后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无预算不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支出用途,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不得办理采购手续。
第十一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在制定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最新文件规定。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办公用房配置数量、面积及标准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购买安可设备不受资产配置标准限制),未列入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
第十二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数额和采购计划中的品目、数量、价格等要素,编制采购文件,通过市场调查了解价格区间,规定明确的竞争性原则,对于单一供应商或者单位分别分拆采购的情况,应当经过严格论证,不可为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而拆分,避免资金浪费,确保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创新及本国产品、乡村产业振兴等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教育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应根据当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适用情形,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在采购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并依法依规按流程开展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需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办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当年公布的代理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情况,从中选择较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对于政府采购集采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集采目录内未达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具备在电子商城采购条件的应选择在电子商城采购。不具备在电子商城采购条件的,由教育系统各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事项。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作为单独项目限额标准以上,及政府采购目录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按采购系统中项目采购计划流程办理政府采购:
(一)编制项目报告。教育系统各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安排编写项目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情况等。
(二)办理事前审批手续。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县政府的批示文件,工程类需取得项目财政评审报告,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还需取得县发改委立项文件。
(三)按流程实施政府采购。具体为:编制政府采购部门预算-根据批示或立项文件在采购系统中进行采购项目登记-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备案-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发布合同公告并备案-组织履约验收-通过采购系统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
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当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由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审查,待审查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采购合同内容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各采购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应当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质量和服务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和方式、质保范围和质保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保证采购品质和采购效益。
第二十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当依法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将验收结果在单位内部公告。
第五章 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文件、中标结果等信息,并建立健全采购信息公开和反馈机制。采购文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采购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县教育局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要建立完善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评审记录、合同及履约验收等资料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监管,对照当前年度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逐项自查自纠,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正、透明、合法,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定向相结合的方式对教育系统各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检查,并组织专家对各重点采购项目的运行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参与采购活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监察室会同计财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活动的;
2.未按照本办法妥善保存采购活动资料的;
3.超标购置资产造成浪费财政资金、绩效水平低下的;
4.不报备或报备手续不全以及备案内容与实际采购内容不符的;
5.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当索取行为;未能严格遵
循采购合同中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有意或无意指使中标方降低标的质量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需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法律、经济和业务素质,加强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各单位指县教育局机关、县直学校及各学区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上级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和修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