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砀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材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
砀教〔2024〕9号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砀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材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砀山县教育局
2024年4月2日
砀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学校食材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餐)实施工作,保障食堂食材质量,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营养餐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各校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管自办,不得对外承包和委托经营。学校是营养餐实施的责任主体,学区负责本辖区学校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条营养餐大宗食材由政府统一采购;蔬菜和调味料等食材由学区采用“统一公开采购模式、统一采购文件模板、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模式、统一合同范本”的“四统一”模式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可按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
为保证学生营养餐的顺利实施,采购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程序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手续齐全,应依法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
要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围标串标行为。
第三条 餐费严格执行“5+X”模式,其中“X”部分,小学1元/餐/天,初中2元/餐/天。“X”部分餐费据实结算学期结余全部退还给学生家长。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数据资料,保证食品来源、相关数据可追溯、可查找。相关数据资料应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章 采购要求
第五条学校采购实行分级监管、责任到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每天要监督检查。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方面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家长、学生、教职工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第六条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确保采购食材新鲜、蔬果农药残留数量低于国家规定,杜绝腐烂、变质、变味、发霉、过期等不卫生食品流入食堂,严禁采购“三无”食品、禁用食品、食品添加剂、过期食品以及其它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的食品。
第七条采购价格遵循“随行就市,不能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学校留存好配送清单。
第八条采购肉类食材的,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并提供检疫合格证明,严禁购买进口食品。
第九条学校依法遴选一批资质审查合格、信誉良好的企业实施集中定点采购,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与企业签定供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十条由县教育局营养办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配送企业食材价格、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年终进行综合评价,对供货商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不按要求供货或配送,影响师生正常就餐的,依据合同取消供货资格;学校对供货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议,对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学校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满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的供货商,应取消该供货资格,列入砀山县营养餐食材供货黑名单。
第十一条加强采购制度管理。采购学校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成保存各项采购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落实验收入库制度。学校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食材验收。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当面核验生产日期、产品质量合格证、感观色泽气味并登记造册,经采购和验收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粮油食材到校应查验数量、外包装及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肉类食品查验数量、外观、气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质合格证明及检验(检测)报告。鸡蛋查验蛋壳清洁完整,色泽鲜明,无破损、裂纹,无霉斑,没有霉味、酸味,臭味等不良气味,提供合格产品质检报告(药物残留检验项目)。
第十四条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五条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做好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公示,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供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单方解除采购合同,情节严重的上报县教育局营养办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纳入全县营养餐供货商黑名单,造成损失的赔偿所有经济损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所供食材经检验检疫为不合格的;
(二)所供食材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违纪违法经营的;
(四)供货期间存在提供虚假票据、虚开发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货或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五)降低供货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货价格和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凡不服从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格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采购和订立书面采购合同的;
(二)盲目制定采购计划造成积压和浪费的;
(三)采购质量不合格的;
(四)食材经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储存,造成变质、腐烂的;
(五)采购价格不合理、不规范的。
砀山县教育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