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幼托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报告;
资产证明;
学校章程;
四、办理流程(含特殊程序)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电话:8851858
2.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电话:8851858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电话:8851858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90天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每年一次
十、注意事项
无
十一、联系电话:0557-8851858
十二、监督电话:0557-802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