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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文章来源: 砀山县教育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6-2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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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幼托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报告;

       资产证明;

       学校章程;

    四、办理流程(含特殊程序)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教局窗口   电话:8851858

2.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教局窗口  电话:8851858

3.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教局窗口 电话:8851858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90 ;承诺期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每年一次

    十、注意事项

    

    十一、联系电话:0557-8851858

    十二、监督电话:0557-80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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