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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2023年版)

文章来源: 砀山县教育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1-1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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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2023年版)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2.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二、承办机构

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报材料

申办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审批

5.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0557-885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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