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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2024年版)

文章来源: 砀山县教育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1-1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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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二、承办机构

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6.除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3年12月31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五、申报材料

1.与网报同一底板一寸照片

2.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审批

5.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二、原《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四条“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修订为“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二级以上医院、体检站负责体检”。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九、咨询方式

0557--885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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