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公开 > 砀山县教育局 > 财政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 > 制度文件
浏览量:   字体:【    】

关于印发《砀山县基础教育建设类项目工程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教育体育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19-07-09 15:19
字体大小:【    】

各中小学(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基础教育建设类项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宿州市和砀山县财政局、教体局《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砀山县教体局《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完缮了《砀山县基础教育建设类项目工程管理办法》(教项【20143号),现将《砀山县基础教育建设类项目工程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砀山县教育体育局

2017年79

 

砀山县基础教育建设类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基础教育建设类项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各类教育项目管理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定完缮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薄弱学校改造、学前教育建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师周转宿舍等教育建设类项目工程(统称基础教育建设类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包括消除和改建新增D级危房、新建和扩建紧缺校舍、完缮配套基础设施、维修改造BC级危房、校舍日常维修、薄弱学校改造以及校园文化、绿化、美化建设等。

第二章   

第三条 工程建设实行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教体局对全县“工程”进行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筹措资金支持全县基础教育发展。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库编制;负责实施“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教育项目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工程”建设收费减免政策;督促、检查“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第五条 县教体局项目办具体负责全县“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加强与相关股室的沟通协调,研究相关问题。负责编制全县“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和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工程”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县“工程”监督检查、考核、竣工验收及学校项目管理等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工程”顺利实施;负责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及时更新校舍信息系统;定期汇总和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区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各学区要健全“工程”建设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工程”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落实教育建设用地,加强“工程”周边环境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  计划和立项

第七条 “工程”规划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美好乡村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学校标准化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出发,立足长远;要按照“解决急需、实用够用、方便就近、有效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好项目学校建设布点布局;要按照积极而为、量力而行、把握节奏、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工程”建设,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

第八条 建立校舍年检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47号)要求,校舍安全排查由学校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对安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需进一步进行抗震鉴定的校舍,由学校向县教体局提出申请,由县教体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各学校要组织力量,及时把校舍排查鉴定结果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和管理。经排查鉴定为不安全的校舍须全部列入当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使用长效资金。

第九条 根据年检结果,结合学校整体规划和标准化建设,由学校以书面形式向教体局提出申请。学校填写县教体局统一印制的《砀山县教育建设类项目申请表》,学校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经学区校长签字,加盖学区公章;报经县教体局党委联系学区的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由县教体局项目办现场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及建设建议,报教体局党委分管领导批示;项目办统一汇总全县的申请项目,报局党委研究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实施。

第十条 经局党委研究通过后的项目年度计划,由县教体局、财政局共同上报市、省审核备案公示,并在县教体局网站上公示。已审核公示后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时,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工程”土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质量监督等前期工作。非土建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列入民生工程、扶贫工程的重点项目,可超前安排,早谋划、早实施,使其尽快具备开工条件,在资金下达前可提前施工。

第四章   施工质量和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以县为主 “五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由于教育建设类项目点多面广,单体项目规模较小,采取对项目的设计、监理按全年度项目打捆综合招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单位。所有学校建设项目能打捆的集中打捆招标,不能打捆的可采取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工作,按照先到县财政局办理采购手续,再将采购手续交至县招投标中心,由招投标中心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工作事宜。施工单位确定后,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经招标确定后,由县教体局与施工企业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图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切实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报监理方审定批准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项目”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并向县教体局项目办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

第十六条  县教体局与项目学校校长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由项目学校成立工程管理五人小组,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考勤制度,学校五人小组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考勤,并认真填写县教体局项目办统一印发的考勤簿和施工日志。由项目学校和监理对原材料进行取样和护样见证,及时将钢材、水泥等材料送检,统一采用商品混凝土浇筑,确保了工程质量。项目办工作人员实行分片包保制度,督促协助学校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隐蔽工程记录和增减工程量申报、会签、监督确认制度。由施工单位申报,勘察、设计、监理、学校和施工单位五方会签,县项目办和审计部门现场监督确认。如需变更施工设计图纸,须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当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安全等重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对工程变更严格控制,一般不进行工程变更。在实施过程,如出现地基处理等确需变更的,由教体局组织县监察、审计、财政、住建、发改委、招投标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到现场核实,并签字,作为审计结算依据。

第五章  验收、审计和移交

第十八条    严格把好项目验收关。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项目学校、项目办共同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筑物基础及结构主体验收应由项目办组织工程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经监理单位复验合格后,向项目办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在县质监站的监督下,由项目办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项目学校共同参加,同时邀请县财政局、招投标中心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要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项目办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依法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证书,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由审计局安排协助审计的代理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办统一组织决算审计。项目办将准备审计项目的资料送到县审计局,由县审计局或聘请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过程由审计局全程参与监督管理。项目办按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至供应商或施工单位),不拨付至学校。工程款实行进度拨款制度,申请时先由施工单位填写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拨款申请表,经监理单位、项目办审核,由教体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再到财政局办理拨款事宜。非土建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支付设备设施资金必须依据采购合同和验收清单。

第二十四条      项目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理有偿服务收费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年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工程概算的1.5%提取,年投资在1001~5000万元之间的按1.2%提取。项目管理费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七章 档案及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负责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归档工作,应当设立教育项目工程档案室,并指定专人、划定专门场所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办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教育项目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保管、移交、查阅、保密、销毁及管理人员职责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学前教育工程档案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应与工程项目进展同步进行。对于人为毁坏、丢失校舍档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办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组织系统信息采集工作,系统信息采集以项目学校为单位,以校舍单体建筑物为基本采集对象。项目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工作按工程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进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填报、更新信息。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于列入当年施工计划的项目,必须在教体局网站或其他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包括“工程”实施的年度计划、建设方式、建筑单位、资金额度和来源等),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县教体局每年应当向县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工程验收可吸收当地媒体、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努力建设“阳光工程”。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公示牌。工程建设期间,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项目资金来源和额度、以及建设、鉴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资质和责任人等情况。项目竣工时均应当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注明“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字样、竣工时间,项目县长、教体局局长、校长姓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额度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实行月调度制度。围绕推进工程实施,通过现场调度、视频调度和分级调度等多种方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项目经常自查、“项目办”不定期巡查制定,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教体局联合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督查组,定期巡查辖区内“工程”实施情况,必要时可驻点督查,现场办公,指导、帮助、督促各地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     项目办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和月通报制度。以“项目”每月在线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定期印发“工程”进展情况通报。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质量问责制和项目进度问责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质量事故或“工程”进度缓慢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三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程项目终身责任追究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及其他重大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挤占、挪用、截留项目专项资金、套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问题,县教体局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