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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继胜解读:砀山县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文章来源: 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4-2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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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砀山县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解读材料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宿州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宿信用办〔202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一是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系统化进程,切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是为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指明了方向,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依据。     

三、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分为六个部分,共25条。

一是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对信用修复主体、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公示、失信信息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概念进行了明晰,并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

二是第六条至第十条,对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以及概念进行阐释。

三是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单位、办理时限等进行了明确。

四是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的范围、公示期、提前终止公示应满足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撤销修复决定进行了明确。

五是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提供信用信息修复虚假材料、信用修复违规收费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六是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解释单位及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

四、信用修复对象包括哪些?

按照国办发〔2020〕49号文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五、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六、申请提前终止公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二)信用承诺书。

 

 

负责人解读

解读人:党组书记、主任 徐继胜

联系人:砀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马林、杜锡

咨询电话:0557-359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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