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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强制程序和依据(2023年版本)

文章来源: 县发改委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1-1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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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设定(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大项 子项
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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