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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砀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10-1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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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砀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砀山县财政局             

                                20221019

 

砀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宿州市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省、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引导和推动节能增效、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分配、明晰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由县发展改革委与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节能项目。重点支持电力、建材、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等项目建设。

(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等领域重点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塑料等城市典型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项目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及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以及农林剩余物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水资源节约项目主要包括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建设等。

(三)支持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近零能耗建筑、近零碳排放等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

(四)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示范项目等。

(五)支持基础能力建设。主要包括节能增效、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开展的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重大技术及项目的咨询论证与推广、重大课题和重点改革事项的研究、重要活动宣传,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具体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由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确定。

 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条件基本落实;项目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等。

 对已获得中央及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依据上级下发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初选、审查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报单位要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及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能耗情况及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技术工艺、节能效益分析(节能量测算过程)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单位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用地证明(若项目利用本单位原有土地,需项目单位说明,并附原有土地证明),规划许可,环评批复,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项目前期批复文件;

(五)项目资金落实的凭证

(六)信用承诺书

(七)申报企业纳税情况表。

 

监督管理

 

第十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 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向发展改革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事项)。有关报告由县发展改革汇总后定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 县发展改革委是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十五 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县财政局按照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效果评估,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编制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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