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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关于印发《砀山县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项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10-2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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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砀山县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项目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砀山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4日

 

砀山县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项目

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275号)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皖北六市(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四县(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霍邱县)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成长型较好的中小企业项目,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轻纺鞋服、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贴息资金支持范围为上一年度2月21日至当年2月20日期间实际发生的项目贷款利息。每个项目贴息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不少于20万元,且不高于贴息期间实际发生利息。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在我县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成立1年以上,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3.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4.企业在当地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税收贡献、带动就业效益明显;

5.同一年度未享受其他贴息资金;

6.已连续2年享受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继续申报;

7.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8.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及贷款已落实到位,并正在实施或不早于上年度实施完工的;

9.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整,已落实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环境评价、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

第六条  申报所需材料:

1.企业简介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2.贴息项目申报表;

3.贴息项目贷款审核表;

4.申请贴息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表;

5.贷款合同、进账单及付息凭证;

6.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环境评价、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项目前期批复文件;

7.项目招投标资料、施工(采购)合同、财务审计、工程验收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七条  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单位按照当年申报要求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所需材料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县发展改革委联合县财政局开展项目初审,主要包括资料审查、现场考察,择优确定申报项目,联合行文报送市发改、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财政局进一步对项目开展资料审查、银行审核、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1.资料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2.银行审核。将项目贷款资料分送有关市级银行审核,有关市级银行重点审核项目实际发送贷款和利息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审核意见。

3.现场考察。重点了解项目建设和项目单位生产经营等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4.专家评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重点审查项目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四章  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项目及额度确定:由市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各环节审查情况,确定贴息资金安排项目,并按当年资金总额、专家评审意见、实际发生贷款额等因素,确定各项目贴息资金额度。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不少于20万元,且不高于贴息期实际发生利息。

第九条  项目公示:由市发改、财政部门通过网站将计划支持项目单位和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支持金融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全市贴息资金计划,并将项目信息上载到省发展改革综合服务平台,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对本地区财政贴息项目审查安排、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同时,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将审查责任明确到人,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建立项目实施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机制,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建设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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