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徐州启昂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徐州市泉山区欧洲广场
法定代表人: 张x环 职务:经理
电话:178xxxx5888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7月4日,在距离高压线较近的建筑外墙进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施工,因施工不慎,当天下午15时51分吊篮安装时钢丝绳风摆至高压线处,造成35kV宴刘II512线A相B相C相短路跳闸事故。本次事故造成砀山县供电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肆万陆仟元(¥46000元)。
本机关认为(所确定的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及取证记录,现场拍摄等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肆仟元(¥4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15日内到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北路支行 银行(户名:砀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34115042931124052207150001)缴纳行政处罚金。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或 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自行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