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聂x宝 住址: 砀山县唐寨镇侯口村薛楼092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务农
电话: 138xxxx4010
经本机关查明: 你于2022年3月5日上午8时左右,在砀山县唐寨镇03号桥处正在进行建桥施工,聂泽宝驾驶无牌照吊车在准备吊工程用钢管时旋转吊车臂,吊车臂碰到110kV马文线C相,导致线路接地跳闸。因该线路为110kV供电线路,涉及文庄铁路牵引站供电,情节严重,产生较大的社会安全危害。本事件造成供电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壹万肆仟元(¥14000元)。
本机关认为(所确定的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及取证记录,现场拍摄等证据。你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根据《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与当事人处以损失额度的7.15%罚款。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中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本机关决定: 对你给与损失额度的7.15%罚款,即壹仟元(¥1000元)。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砀山支行 银行(户名:砀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1312051029300011038 )缴纳行政处罚金。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或 砀山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3月8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