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粮食收购企业:
根据《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皖粮粮网函〔2021〕35号),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加强全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收购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联系人:马林,联系电话:0557-8022050。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可采取送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信函(砀山县砀城镇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传真0557-8022050、电子邮件(1692208368@qq.com)、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备案。
四、备案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其中34为安徽代码,557为宿州代码,05为砀山县代码,***为某企业代码。
五、监管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及时更新。
六、监管方式
(一)事中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
(二)事后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行业监管。各级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七、监管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八、有关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强化粮食收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doc
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