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砀山县“园区e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砀财金〔2023〕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缓解园区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砀山县“园区e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砀山县财政局
2023年3月6日
砀山县“园区e贷”实施方案
为推动普惠信贷产品创新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批量拓展普惠客户,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全面贯彻落实“一改两为”,提升县内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砀山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业务概述
本方案所称“园区e贷”业务是指承办银行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作,建立信息交互渠道,根据其提供的小微客户名单结合调查客户的经营年限、销售情况等多维数据,筛选出园区内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良好的优质客户清单,在采用担保增信的前提下,为小微客户提供线上经营快贷业务。
二、服务对象条件
1、小微企业等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规定的担保对象。小微企业标准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企业成立时间及入园时间须在1年(含)以上,如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持续经营满3年(含),企业成立时间及入园时间可放宽至半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各类经营证件均在有效期内且正常,如果经营场所为租赁,则租赁合同到期日须晚于贷款到期日;
3、借款人在园区方向承办银行推荐的名单内,且主营业务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4、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含配偶)、控股股东在金融机构无逾期贷款或已进入五级分类后四类(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未涉及重大法律诉讼、环保违规、失信被执行等影响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的事项;
5、以小微企业名义办理的,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近12个月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纳税评级为A、B或M;
6、由承办银行根据相关指标得分大于60分(含)以上。
三、融资额度
根据园区企业类型、产业结构,以及借款人所属行业、资金周转情况等,合理确定单户可用授信额度,单户融资限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除承办银行认为有必要提供一定反担保措施外,其余均采用纯信用模式。
四、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五、担保方式及风险分担
对确定的放款企业由砀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砀山县天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向承办银行提供贷款本金的40%、30%保证,承办银行自身承担30%风险。由砀山县天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承办银行要求专门设立风险资金池。
六、担保费率和执行利率
担保机构采用新型政银担模式,实行优惠费率按0.7%收取,风险资金池管理方按0.3%收取,承办银行执行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七、业务流程
1、名单提供和实地调查。依据县开发区管委会推荐的小微客户名单,承办银行收集名单内企业的经营情况、运营情况等多维数据,筛选出园区内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良好、还款来源充足的优质客户清单。开展线下融资意向对接,对借款人经营情况等进行了解,并收集相关资料。
2、采用“见贷即保”模式。承办银行完成项目尽调后通知担保机构进行项目合规性确认,不再进行重复性调查和召开项目评审会。收取担保费后,担保机构向承办银行提供担保函,承办银行进行放款。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到期仍有资金需求的贷款企业,承办银行、担保机构应按照不断贷、不抽贷的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八、追偿所得分配。
在贷款发生逾期代偿后,承办银行、担保机构、风险资金池管理方任一方追偿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按各自所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九、风险管理
1、确保数据持续提供、真实有效。承办银行与园区方签订合作协议,方能推荐优质客户。
2、园区方应配合承办银行进行风险预警、催收管理。一是如发现存在借款人经营收入大幅下滑、行政处罚、积欠租金水电费等不利于承办银行贷款的情况,园区方应告知承办银行。二是借款人发生欠息或逾期时,园区方配合承办银行开展催收工作。
3、在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内,园区方协助承办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如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律师函、起诉等)。贷款逾期超过30日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由承办银行出具《代偿通知书》通知合作方,增信方在接到《代偿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需按约定的代偿比例对借款人授信余额本息进行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