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砀山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幼儿园
地址: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局对砀山县经济开发实验小学进行了财政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砀山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幼儿园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拟给予砀山县经济开发区中心幼儿园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砀山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砀山县财政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