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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财政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砀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10-2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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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受理条件: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二、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材料通过预审并已预约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

办事流程:请先到政务服务网砀山县分厅申请提交材料(网址:sz.ahzwfw.gov.cn)。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特别程序:依据:《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6〕886号)第八条第二款: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触发条件:20日内无法作出批准或者不能批准的决定时。)

3.县财政局窗口将办理结果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设立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受理条件:1.申请人总机构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2.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材料通过预审并已预约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或《代理记账机构终止情况表》

 

办事流程:请先到政务服务网砀山县分厅申请提交材料(网址:sz.ahzwfw.gov.cn)。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登记。

3.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受理条件:1.申请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为本机关。2.营业执照已完成名称变更。3.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材料通过预审并已预约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办事流程:请先到政务服务网砀山县分厅申请提交材料(网址:sz.ahzwfw.gov.cn)。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

3.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和变更后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变更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受理条件:1.申请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为本机关。2.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材料通过预审并已预约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变更后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 

 

办事流程:请先到政务服务网砀山县分厅申请提交材料(网址:sz.ahzwfw.gov.cn)。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

3.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变更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受理条件:1.申请人变更后办公地点为迁入地审批机关管辖范围。2.营业执照已完成管辖机关变更。3.代理记账机构已在原审批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并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迁出通知书。4.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材料通过预审并已预约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迁出通知书》   

 

办事流程:请先到政务服务网砀山县分厅申请提交材料(网址:sz.ahzwfw.gov.cn)。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

3.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管理迁出通知书》《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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