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九条 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其认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