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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度冬春临时生活困难人员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 砀山县应急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12-3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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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2025年度冬春临时生活困难人员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各镇(园区)县直相关单位

皖财资环〔2024〕1327号和皖财资环〔2024〕1328号文件下达我县省级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49万元、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694万元,总计743万元。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救助资金分配各镇(园区)(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各镇(园区)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皖应急函〔2023〕754号)、《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关于开展2024-2025年度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应急救灾〔2024〕33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切实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管理,保证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坚决防止资金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请各镇(园区)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冬春救助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报至邮箱(dsyjj908@163.com)。

   二、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三)救助对象。重点关注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检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救助需求。各镇(园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精准区分一般户和特殊人群,逐户确定受灾困难家庭资金、物资发放数量。

(四)救助标准。全县受灾困难救助对象40088人,人均救助标达到185.34元/人。一般户,175元/人;特殊人群,225元/人。

(五)救助原则。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原则,实施精细救助,救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上级下拨的救助物资,各镇(园区)务必做好发放登记和签收工作台账。

(六)款物管理。按照标准和程序及时规范发放,不得优亲厚友,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冬春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等方面支出或平衡预算。

(七)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公示信息应包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补助金额等信息,其中身份信息、家庭住址信息应当与录入灾情系统的信息一致。公示结束并无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最晚春节前),将冬春救助资金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公示有异议的,由镇(园区)、村(社区)及时解决。在救助资金发放前,上报需救助人员死亡的,救助资金由县级统筹安排,在当年或结转至下一年按原用途使用。

(八)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核定和上报。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将组织镇(园区)、村(社区)按规定调查、核实、汇总、填报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并上报市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上报信息包含已救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金额等内容,重点说明与此前统计上报需救助人员差异情况,并留存镇(园区)、村(社区)备查。

 三、 冬春救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九)进度管理。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周调度工作机制,每周调度、统计和汇总各镇(园区)冬春救助款物下拨发放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定期通报冬春救助工作进度,并对进度较慢镇(园区)开展实地督促检查各镇(园区)于每周三下班前,将冬春救助款物下拨进度(附件3)发送至邮箱dsyjj908@163.com(联系人:华仲锋、彭飞0557-8095915)。

(十)台账管理。各镇(园区)按要求留存、上报各类台账资料。冬春救助台账分为救助对象摸底阶段台账、资金发放阶段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等各个环节形成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十一)社会监督。各镇(园区)要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情况

(十二)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要及时收回财政,按原用途统筹使用。

 

附件:1.附件1.资金分配计划2024年12月23日冬春救助(2).xlsx

2.附件2.砀山县2024.12.30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4年度) - 副本.docx

3.附件3.各镇(园区)冬春救助进度统计表 2024.12.30(1).xlsx

 

 

 

 

 

砀山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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