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政策解读,受灾群众救助资金是各级财政、应急部门安排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 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以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等资金。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6类):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申报材料
1. 《自然灾害救助申请书》;
2.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 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 申请人一卡通账号:验原件,收复印件。
程序及时限:
(一)确定救助对象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具体程序:1.受灾户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2.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县级应急部门审批。
(二)制定救助标准
按照“专款专用、无偿使用”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总量,参照中央救助标准,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不得搞平均主义、一刀切,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现象。
(三)登记建档
县级应急部门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进行及时存档备查。
(四)发放时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应急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发放到户。上级下拨的应急补助资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上级下拨的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下拨的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把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通知到人,重建住房按照重建进度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