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5月19日,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线索,称砀山县某公司销售的食品“果氏物语®糖水黄桃罐头”涉嫌将未注册商标“果氏物语®”冒充注册商标使用。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相关产品,经询问,涉案产品已经售罄。经查,当事人称其委托宿州市某公司生产相关产品,产品标签由当 事人提供;因当事人在进行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工作,同时当事人的员工工作失误,将未注册商标“果氏物语”标注“®”印制成产品标签;当事人为了节约成本,便将标注“果氏物语®”的标签用于相关产品。当事人一共委托生产涉案产品800箱(24罐/箱,净含量:820克/罐),购进价40元/箱,售价50元/箱。当事人对其将未注册商标“果氏物语®”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供认不讳。违法经营额40000元。最终,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砀山县某公司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8000元。
该案件为典型的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企业应加强商标意识,对如何正确使用商标有正确清晰的意识。同时,应合法合规进行产品生产,要及时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改正,不能将错就错,给自己的生产经营带来更大的危机,甚至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