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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示】砀山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1-3月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文章来源: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4-0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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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砀市监处罚(2025)0361号 砀山县康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城社区店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砀山县康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许群 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需要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缴款的,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扫码缴纳;需要到银行现金缴款或者对公账户缴款的,携带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商行缴纳至砀山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虚拟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2.21
2 砀市监处罚(2025)0161号 砀山县母子家园母婴用品店销售商品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砀山县母子家园母婴用品店 范进偿 销售商品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需要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缴款的,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扫码缴纳;需要到银行现金缴款或者对公账户缴款的,携带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商行缴纳至砀山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虚拟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22
3 砀市监处罚(2025)0344号 砀山县尚多购超市销售商品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砀山县尚多购超市 唐辉 销售商品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需要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缴款的,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扫码缴纳;需要到银行现金缴款或者对公账户缴款的,携带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商行缴纳至砀山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虚拟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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