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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事项分表(2022年)

文章来源: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0-1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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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审理环节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 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 明。 3、裁决环节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 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 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执行环节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预期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立案责任: 请求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请求,其提交的请求书及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告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请求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或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审理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 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  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对于 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3.裁决责任:除调解达成协议或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4.结案责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作出处理决定、达成调解协议或以撤销案件的方式审结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对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执行责任: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裁决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1. 《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 的数据为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 2、审理环节责任:将有关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3、裁决环节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4、执行环节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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