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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宿砀知法裁字〔2022〕1号)

文章来源: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12-0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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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宿砀知法裁字〔20221

请求人:赵申华

被请求人:砀山县绿化面粉加工小作坊

经营者:戚绿化

案由:“面粉袋(特精粉系列)”(专利号:ZL 202030623600.X)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赵申华就其“面粉袋(特精粉系列)”(专利号:ZL 202030623600.X)与被请求人砀山县绿化面粉加工小作坊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316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因新冠疫情原因,于2022516日中止案件处理,20221115日恢复案件处理。2022112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赵申华、被请求人砀山县绿化面粉加工小作坊经营者戚绿化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赵申华于2020年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面粉袋(特精粉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1430日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2020 3 0623600.X。赵申华于2021822日在拼多多平台发现砀山县绿化面粉厂销售的产品外观和赵申华的第ZL 2020 3 0623600.X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外观完全一样,并以更低的价格销售,引人误以为是我们的产品,对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砀山县绿化面粉厂侵犯了赵申华的外观设计专利专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维护我们的合法权。请求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请求处理的事项: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责令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3、被请求人承担行政执法费用。

请求人提供产品面粉包装袋图片和涉嫌侵权产品面粉包装袋图片如下:

                             

请求人面粉包装袋图片     被请求人面粉包装袋图片

请求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年费发票1份,证明请求人面粉袋(特精粉系列)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且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证据2: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请求人的身份。

证据3:请求人的外观专利图片和简要说明各1份,证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内容。

证据4:请求人的面粉包装袋复印件和被请求人面粉包装袋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请求人面粉包装袋涉嫌专利侵权。

被请求人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被请求人辩称:

1、我公司是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代为设计的,该面粉袋为第三方的设计,没有侵犯赵申华的外观设计专利。

2、首先我公司与赵申华的商标不一样,我公司的商标为长方形框并右上角带有TM,框内文字为曼富迪,赵申华的为淘小生并左上角带有麦穗;

3、我公司面粉袋下方印有砀山县尚谷食品有限公司及条形码,赵申华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相关字体;

4、砀山县绿化面粉厂是我拼多多平台经营店名称,实际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砀山县绿化面粉加工小作坊,系同一企业。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请求人经营者的身份。

请求人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合议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请求人享有的专利名称为“面粉袋(特精粉系列)”(专利号:ZL 202030623600.X)于202143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目前的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维持”。涉案专利在授权后未发生导致保护范围变化的法律事由,因此本案以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CN 306501738 S),确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本案请求人赵申华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请求人资格,被请求人砀山县绿化面粉加工小作坊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被请求人资格。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外观专利图片和简要说明、专利缴费凭证、赵申华身份证复印件和砀山县绿化面粉加工小作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佐证。

本局认为:

1.请求人享有的“面粉袋(特精粉系列)”(专利号:ZL 202030623600.X)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请求人的专利简要说明中指出,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图案。

                           

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图片       被请求人面粉包装袋图片

本案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袋均为面粉包装袋,两者属于同类产品,侵权产品包装袋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比,二者具有如下设计特征和区别:

整体对比:均属于面粉包装袋,属于同一领域外观设计,其图形及文字模块布局高度相似或趋近相同;

细节对比:设计分别由上至下,由左至右分别为:产品商标、产品种类、产品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重量以及最下方的产品图案;其中,产品种类、产品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重量完全相同,尤其是占据外观设计主体表面的图案设计,内容及轮廓构成近似。

主要区别:仅仅在图案颜色方面,有深浅的区别,而产品商标仅做普通文字和字母替换。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袋设计特征相同,且这些设计的组合、排列、衔接以及由它们构成的包装袋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袋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责令砀山县绿化面粉加工小作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未使用的包装袋;

二、驳回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组长:  贾运超

                          合议组主审员:陈 

合议组参审员:尉言军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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