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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04-2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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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意义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双随机、一公开”的定义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检查,是指县局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经济户籍数据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抽查方式和内容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对因集中整治检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责令改正复查、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检查结果依法需要公开的应按时公开。

四、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本细则中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纳入信息抽查的范畴,但应当纳入其它随机抽查事项。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当通过随机摇号产生。

检查人员名单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前应当制定摇号规则,并严格按照摇号规则组织实施,同时应当建立随机摇号档案。

市场监管部门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主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五、检查实施过程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抽查的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作为检查的依据。

对其它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市场监管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对公示信息的检查,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严重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除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严重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六、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对违法市场主体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七、督查考核

县局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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