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违法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砀市监处罚〔2025〕0891号 | 王新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王新玺 | 342221197005****** | 王新玺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槐角丸”1瓶、“异维A酸软胶囊”1盒;2.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3.并处以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壹万零玖拾捌元整(¥10098.00)。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2026.1.4 |
| 2 | 砀市监处罚〔2025〕0870号 | 砀山利园社区诊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案 | 砀山利园社区诊所 | 91341321MA8NUT187F | 冯爱丽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90元;2.并处以罚款25000.00元,罚没款合计:贰万伍仟零叁拾肆元玖角整(¥25034.90)。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2026.1.7 |
| 3 | 砀市监处罚〔2025〕0826号 | 宿州市良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光花园分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宿州市良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光花园分公司 | 91341321MAEB34NW8E | 张岚岚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5000.00元。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2026.1.7 |
| 4 | 砀市监处罚〔2025〕0878号 | 砀山县药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众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砀山县药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众成药店 | 91341321MA2WJUW333 | 杨静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2026.1.19 |
| 5 | 砀市监处罚〔2026〕0009号 | 关帝庙镇薛楼村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关帝庙镇薛楼村卫生室 | PDY00051034132112D6001 | 李春莉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处罚标准: 减轻:货值金额的0.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二)违法手段情节普通; (五)案涉货值金额较小; 综上,由于该卫生室违法行为轻微,且违法购进药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同时该卫生室负责人积极配合案件处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2、没收麝香保心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1020068)4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13898,)2盒、阿司匹林肠溶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13013)1盒。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2026.1.29 |
| 6 | 砀市监处罚〔2025〕0894号 | 砀山县康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状元坊分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砀山县康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状元坊分店 | 91341321MA8QQGB94M | 张恋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5000.00元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2026.2.2 |
| 7 | 砀市监处罚〔2025〕0869号 | 砀城镇陇海新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砀城镇陇海新村卫生室 | PDY00170034132112D6001 | 常玉峰 | 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如下:1、没收康芝牌肠胃散27袋;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 3、罚款20000元。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2026.2.2 |
| 8 | 砀市监处罚〔2026〕0040号 | 良梨镇杨集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良梨镇杨集村卫生室 | PDY00105034132112D6001 | 阚兰生 | 使用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川芎嗪注射液2盒;2、并处以罚款10000.00元。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202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