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局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单位,细化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要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无害化处理用地、用电、用气、税收、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无害化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2、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应切实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病死畜禽申报、移交等工作。从事无害化收集、转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向农业农村局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要结合本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总量等因素,稳定存量,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统筹推进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运行。我县现有1家无害化处理场,开展全县收集、转运和处理。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点,完善暂存设施和专用转运装备。
2、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依托武汉至为科技数据平台,实行病死畜禽网上申报、收集、暂存、转运、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场配置经备案的专用运输车辆,建立收集转运体系,按照合理规划路线直接转运至处理场集中处理。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屠宰企业不得处理病死畜禽。支持鼓励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等将病死畜禽委托给专业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淘汰深埋、化尸窖等传统的处理方式。
三、调整完善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畜(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和家禽等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主要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病死猪补助经费,所需费用通过转移支付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病死猪补助经费补助屠宰场死亡的病死猪所有者。犬、猫等病死宠物和抛弃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户(畜)主或委托处理单位承担,无法调查追溯丢弃病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2、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在 45 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 7 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 80 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 65 元/头;体长在 45 厘米或 7 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 50 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 40 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 70%予以核定。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省级按照200 元/头予以补助。鼓励对养殖环节其他病死畜禽(包括其死胎、木乃伊胎、流产胎儿和胎衣等)、屠宰环节其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给予财政补贴。农业农村局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确定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
3、政策实施期限。调整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从 202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 2027 年。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1、落实补助政策。无害化处理补助按先处理后补助的原则实行。按照病死猪大小、无害化处理量、集中处理率等指标,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属地责任,按照补助标准据实安排本级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农业农村局协调财政部门可依规统筹省以上及本级相关资金,将病害畜禽产品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2、严格资金使用。要加快补助资金执行进度,上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应按程序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无害化处理主体。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在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3、规范工作流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汇总和补助经费发放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为准,实行养殖场(户)线上申报、收集、审核全链条监管,并将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数据与存栏数关联。要切实应用信息化技术,通过大数据比对强化线上审核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数据信息准确、真实。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4、完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畜禽保险和无害化处理各环节资源共享及工作衔接,病死畜禽保险理赔应当以集中无害化处理为前置条件,鼓励将保险查勘定损与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工作同步进行。要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和监管部门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要做好政策解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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