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积极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精准开展困难学生资助,预计资助学前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70万人次(其中教育部门130万人次、人社部门40万人次)。
二、工作任务
(一)学前教育阶段资助任务。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其中,原建档立卡家庭在园幼儿不低于 800 元/生·年。
(二)高中教育阶段资助任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300 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 元、2200 元、3500 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 2~3 档。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5%确定,我省原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 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 1200 元、2200 元、3500 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 2~3 档。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任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 元,实行分档资助,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 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 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 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 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成绩优异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每生每年还可享受 6000 至 30000 元不等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保障措施
(一)大力推进精准资助。严格按照资金预算安排要求,科学制定省级预算方案,奖励类资金分配时向办学水平较高学校倾斜,助困类资金分配时向特殊困难群体学生较多地区和学校倾斜。加强与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 对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主动资助。强化队伍建设,分学段、分类型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培训,推动我省学生资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广泛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完善学生资助信息发布制度, 组织撰写学生资助年度发展报告。在中高考、招生录取、新生开学等关键时间节点,通过寄发致初、高中毕业生的两封信、上好资助政策班会课、印发资助政策指南、开通热线电话、政策在线咨询等方式,加强资助政策、资助成效的宣传。
(三)全面加强资助资金监管。按照《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切实落实各地各校在资助对象认定、 资助标准确定、资助资金发放、基础数据审核等方面的职责。定期组织开展资助数据与学籍数据、不同学段之间资助数据等相关信息比对,不断提高资助工作精准度。督促各地各校规范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及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