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第三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幼儿园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