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19城管热线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申报建立“全国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文明〔2004〕40号):全文。
2.《关于安徽省建设厅启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19”的函》(通信函〔2004〕20号):全文。
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宿州市启用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的批复》(建会函〔2013〕300号):为进一步密切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快推进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同意宿州市启用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城市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广大市民。
四、服务条件
涉及砀山县城市管理的事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接到 12319 热线电话;2.案卷建立;3.任务派遣;
4.任务处理;5.处理反馈;6.核查结案;7.考核评价。
七、办理时限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8095196
2.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城市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已有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给予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7-8101110
3.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2.《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城函〔2016〕1408号)四、各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水质检测技术力量每季度第三个月开展并完成城镇公共供水水质检测,形成检测报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公共供水水质情况。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水业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时限要求上报
六、办理时限
每季度通过砀山县供水有限公司官网公布砀山县水质检测数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8095196
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成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理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城市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申请条件
在县内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的单位
五、服务流程
1.建立健全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制度,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2.接受各类关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热线电话反映,并进行记录处理,制止各类有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六、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8101110
5.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城市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城市道路(砼路面、沥青砼路面、路牙石及人行道)出现缺陷。
五、服务流程
1.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市政设施维护计划,科学组织,精细化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实施疏导保畅措施,除紧急抢修外,维护、修补工程坚持“大修避高峰,小修不设堵”,最大限度减少市政养护施工对道路交通和市民工作生活的影响;影响交通畅通需要封闭或半封闭的,提前办理封闭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养护维修作业的时间;
3.杜绝施工中尘土飞扬现象,减少环境污染,加强施工车辆运料覆盖和进出场冲洗措施管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
4.强化市政设施巡查机制,坚持节假日及双休日巡查执法,确保设施巡查到位率 100%,确保设施修复率 100%;
5.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信号;
6.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施工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办理时限
对发现的市政道路砼路面、沥青砼路面“坑槽”问题,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及时修复,砼路面修复时间15天,沥青砼路面天气允许情况下随时修复;路牙石人行道损坏、缺失的随时现场进行处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8095196
6.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8号)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城市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条件
城市桥梁定期检测评估,针对检测报告按程序进行养护维修。
五、服务流程
1.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养护;
2.经过检测评估结果,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3.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
六、服务时限
按照程序办理相关维修养护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8095196
7.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1号令)第一章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城市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服务条件
城市主干道路照明设施,路灯、路灯电缆出现缺失损坏,对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
五、服务流程
1.强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巡查机制,坚持工作日、节假日及双休日巡查,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8%;
2.通过电话热线、市长热线、政务论坛、电子邮件和数字城管平台反映道路照明设施损坏或缺失修复率达100%。
六、服务时限
对发现、反映的城区范围内的主要干道道路照明设施问题随报随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8095196
8.城市绿化养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园林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广大市民。
四、服务条件
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健身活动场地
五、服务流程
1.对园林绿化苗木的日常维护管理;
2.对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更换;
3.对公共绿地的改建、扩建的立项工作。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8095196
9.城市公园免费开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2.县政府公开承诺提供事项。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园林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广大市民。
四、服务条件
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健身活动场地
五、服务流程
1.对园林绿化苗木的日常维护管理;
2.对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更换;
3.对公共绿地的改建、扩建的立项工作。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8095196
10.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园林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流程
1.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盒标志;
2.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
3.接受技术咨询;
4.现场指导。
五、服务时限
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7-8095196
11.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园林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接受技术咨询;
2.现场指导。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8095196
12.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和保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按照国家旅游公厕标准建设;
2.专人清扫保洁。
六、服务时限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7-809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