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编号:砀工伤认字〔2021〕056号
受伤害职工 姓名 |
宋*明 |
性别 |
男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3422211976****2550 |
申请时间 |
2021年05月25日 |
||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踝及脚 |
事故时间 |
2021年04月30日 |
||
职业/工种 /工作岗位 |
钢筋工 |
诊断时间 |
2021年04月30日 |
||
用人单位 |
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
受理时间 |
2021年05月25日 |
||
项目工程名称 |
璞悦砀山一期主体工程 |
||||
受伤害经过 |
2021年4月30日9时许,宋*明在砀山县璞悦砀山一期项目28#楼7层,接塔吊吊运的钢筋,在钢筋即将下落时,工友不慎将垫在下方的方木踢在其左脚上方,钢筋下落后,宋*明的左脚被方木压伤。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就诊。 |
||||
诊断结论 |
左足第五趾远节趾骨骨折 |
||||
认定意见: 宋*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21年06月16日 签收人: 日期: |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