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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办理结果
发文日期: 2021-06-16 15:32:29 生成日期: 2021-06-16 15:32:2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认定工伤决定书
词:

认定工伤决定书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6-1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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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砀工伤认字〔2021〕056号

受伤害职工

姓名

*

性别

申请人

用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3422211976****2550

申请时间

2021年05月25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踝及脚

事故时间

2021年04月30日

职业/工种

/工作岗位

钢筋工

诊断时间

2021年04月30日

用人单位

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受理时间

2021年05月25日

项目工程名称

璞悦砀山一期主体工程

受伤害经过

2021年4月30日9时许,宋*明在砀山县璞悦砀山一期项目28#楼7层,接塔吊吊运的钢筋,在钢筋即将下落时,工友不慎将垫在下方的方木踢在其左脚上方,钢筋下落后,宋*明的左脚被方木压伤。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就诊。

诊断结论

左足第五趾远节趾骨骨折

认定意见:

*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21年06月16

签收人:            日期: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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