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编号:砀工伤认字〔2021〕057号
受伤害职工 姓名 |
乔*岁 |
性别 |
男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3422211968****7414 |
申请时间 |
2021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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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踝及脚 |
事故时间 |
2021年0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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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 /工作岗位 |
架子工 |
诊断时间 |
2021年0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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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受理时间 |
2021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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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名称 |
砀山环城河西北角安置区(砀山古城)一期2号地块21、28、31、32、33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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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 |
2021年5月25日13时50分许,乔*岁在砀山古城一期2号地块33#楼顶层,站在约1米高的钢管架上工作时,因钢管架上的方木断裂,其从钢管架上跌落,致右脚受伤。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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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右侧跟骨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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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意见: 乔*岁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21年06月16日 签收人: 日期: |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