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编号:砀工伤认字〔2021〕051号
受伤害职工 姓名 |
王*华 |
性别 |
男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3426221973****1314 |
申请时间 |
2021年0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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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上肢 |
事故时间 |
2021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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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 /工作岗位 |
瓦工 |
诊断时间 |
2021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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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江苏博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受理时间 |
2021年0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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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名称 |
兴邦公园里国土砀2019-38#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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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 |
2021年5月17日9时许,王*华在砀山县公园里项目7号楼5层进行外墙粉刷作业,王*华在钢管架上行走时,因钢管架上铺设的竹片腐朽,其踩塌竹片后跌落至架上,在跌落过程中右手臂被钢管架上的扣件螺丝扎伤。后到砀山县中医医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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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上肢撕脱伤(右)、前臂肌肉和肌腱损伤(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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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意见: 王*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21年05月31日 签收人: 日期: |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