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编号:砀工伤认字〔2021〕049号
受伤害职工 姓名 |
万*振 |
性别 |
男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3422211986****6012 |
申请时间 |
2021年0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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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腕及手 |
事故时间 |
2021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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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 /工作岗位 |
水电工 |
诊断时间 |
2021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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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
受理时间 |
2021年0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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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名称 |
江山墅16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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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 |
2021年5月12日7时许,万*振在砀山县江山墅16号楼四层,加工拐角筋时,因操作失误,右手食指挤伤不慎被机器挤伤。后到砀山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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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单个手指创伤性切断(完全)(部分)其他的(右),手指开放性伤口伴有指甲损伤(右),骨外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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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意见: 万*振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21年05月31日 签收人: 日期: |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