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编号:砀工伤认字〔2021〕048号
受伤害职工 姓名 |
范*策 |
性别 |
男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3422211989****6050 |
申请时间 |
2021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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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腕及手 |
事故时间 |
2021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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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 /工作岗位 |
木工 |
诊断时间 |
2021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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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
受理时间 |
2021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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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名称 |
璞悦砀山一期主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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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 |
2021年5月13日9时10分许,范*策在砀山县万瑞璞悦砀山28号楼8层使用手提锯切割木板时,因手提锯反弹,不慎割伤左手拇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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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拇指开放性损伤(左),指骨骨折(左),手指血管损伤、其他的(左),指神经损伤(左),肌腱断裂、操作中(左),手指挫伤伴有指甲损害(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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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意见: 范*策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21年05月31日 签收人: 日期: |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