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编号:砀工伤认字〔2021〕054号
受伤害职工 姓名 |
焦*汉 |
性别 |
男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3422211965****6015 |
申请时间 |
2021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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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下肢 |
事故时间 |
2021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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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 /工作岗位 |
粉碎车间操作工 |
诊断时间 |
2021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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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砀山县元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受理时间 |
2021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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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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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 |
2021年5月28日2时30分许,焦*汉在公司粉碎车间检查粉碎机时,不慎从约1米高的粉碎机平台上跌落地面,致右膝受伤。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就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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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右髌骨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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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意见: 焦*汉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2021年06月16日 签收人: 日期: |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