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领取2018年抽检任务核查处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在流通网购抽取的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金针菇罐头,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乙二胺四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181096987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砀)食药监检结告字【2018】13087号检验结果告知书,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要求。本局查明,该公司该批次共生产共生产香辣金针菇罐头190箱×12瓶×180克),现已销售完毕。生产成本价是每箱27元,销售价是每箱28元,该批货值金额是5320元,违法所得是190元。现认定,该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我局于2018年10月9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砀)食药监食罚告〔2018〕130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砀)食药监食听告〔2018〕13055号《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调查笔录1份;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1份;8、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9、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0、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1、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1份;12、整改报告1份;13、召回情况汇报1份;14、食品标签1张;1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6、听证告知书;17、相关送达回证。
该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2、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