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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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砀工伤认字〔202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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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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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李* |
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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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422211978****151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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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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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
木工 |
事故时间 |
2020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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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胸部 |
事故地点 |
砀山县江山樾 5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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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胸部外伤,右侧第6、7肋骨不全骨折、右侧第8肋骨骨折 |
诊断时间 |
2020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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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基本情况:2020年9月25日受理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李*,男,1978年6月出生,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砀山县江山樾工地木工。2020年9月3日6时30分许,李*在砀山县江山樾5号楼10层,站在钢管架上拆模块时,因脚下方木断裂,其不慎从约2米高的钢管架上跌落,胸部着地。李*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老院)门诊治疗,诊断为两肺纹理增多、骨盆骨质未见异常。后在关帝庙镇黄屯村卫生室输液治疗4日后,9月8日到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就诊后,诊断为胸部外伤,右侧第6、7肋骨不全骨折、右侧第8肋骨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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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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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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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时间: |
2020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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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