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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人力资源,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办理结果
发文日期: 2020-11-05 09:51:33 生成日期: 2020-11-05 09:51:3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工伤认定书
词:

工伤认定书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11-05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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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工 伤 决  

     

编号:砀工伤认字〔202087

申 请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

照片

职工姓

李*

身份证号码

3422211978****151X

用人单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

木工

事故时

202093

伤害部位/职业病名

胸部

事故地

砀山县江山樾

5号楼

诊断结

胸部外伤,右侧第6、7肋骨不全骨折、右侧第8肋骨骨折

诊断时

202093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基本情况:2020925日受理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19786月出生,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砀山县江山樾工地木。202093630分许,*砀山县江山樾5号楼10层,站在钢管架上拆模块时,因脚下方木断裂,其不慎从约2米高的钢管架上跌落,胸部着地。李*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老院)门诊治疗,诊断为两肺纹理增多、骨盆骨质未见异常。后在关帝庙黄屯村卫生室输液治疗4日后9月8日到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就诊后,诊断为胸部外伤,右侧第6、7肋骨不全骨折、右侧第8肋骨骨折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收人:       时间:

20201014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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