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发文日期: 2020-12-01 10:50:24 生成日期: 2020-12-01 10:50:2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 文  号:
名  称: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法定依据
词: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法定依据

文章来源: 砀山县城市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12-01 10:50
字体大小:【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