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县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且实际居住,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未成年人购房迁移入户,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发票原件、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公章)。
注:购买的二手商品房,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新房主才可办理户口迁移。经告知、劝解原房主仍不将全户户口迁出的,新户主可以申报立户登记。原房主全户户口可暂时挂靠社区集体户。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还需出具经产权共有人协商一致,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需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由户办大厅前台民警或户籍民警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属于跨市迁移的需办理准迁手续,待申请人将原籍户口迁出后,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迁入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