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薛楼园区管理委员会 > 社会救助领域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发文日期: 2025-08-13 16:05:58 生成日期: 2025-08-13 16:05:5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薛楼园区管理委员会 文  号:
名  称: 2025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办事指南及保障标准
词:

2025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办事指南及保障标准

文章来源: 薛楼园区管理委员会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8-13 16:05
字体大小:【    】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宿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宿民发〔2021〕111号)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特困人员

四、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2.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其亲属委托社区代其以申请人为单位向园区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园区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查:园区审批小组审核材料。

4.办结: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社会事务股(联系电话:0557-2270707)

十、办理地点

园区为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十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标准

2025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 11268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9384元(每人每月 782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 1268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10800元(每人每月 9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失智补贴标准保持不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96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579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78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676元/月,半护理标准为386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元/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