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
四、申请条件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五、申报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
六、办理事项
1、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标准在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下(含4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办)受理、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临时救助标准在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初审等工作。
2、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不低于月低保标准的2倍给予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0元、40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月低保标准的3倍、5倍、7倍、9倍和10倍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月低保保障标准的2-6倍。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3、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8:30-11:30 下午2:30-5:30
4、办理地点:薛楼园区为民服务大厅
七、咨询方式
王伟 0557-22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