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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信息维护、缴费申报、缴费记录查询
发文日期: 2020-12-09 17:19:07 生成日期: 2020-12-09 17:19:0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薛楼园区管理委员会 文  号:
名  称: 工伤认定
词:

工伤认定

文章来源: 薛楼园区管理委员会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12-0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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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二、办理项名称

工伤认定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节假日顺延),书面填报《宿州市砀山县工伤事故报告书》。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一般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予以取消)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5.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的调查人应签字)(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可不提供该项)

6.证人证言(作为辅助材料,有利于工伤事实确认,不提供不影响申请受理,)及证人身份证明(一般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诊病历、影像检查结论等相关证明(实现网络共享后,可予以取消)

8.代领工伤受理通知、工伤决定书的委托书(职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领)

(选择)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选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选择)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选择)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选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初诊、抢救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选择)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五、基本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审核,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认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或约谈取证,对工伤事故事实进行确认。

3.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作出认定结论。

4.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成本

0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八、是否零跑腿

九、办理地点

汽博城服务大厅

十、咨询电话

0557-8037513 0557-8037517  0557-802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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