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镇(园、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