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周寨镇人民政府 > 社会救助领域 > 办事指南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文日期: 2025-08-13 15:10:21 生成日期: 2025-08-13 15:10:2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周寨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2025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办理办事指南
词:

2025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办理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周寨镇人民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08-13 15:10
字体大小:【    】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镇(园区)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特困人员

四、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办理地点:各镇(园区)民政办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在政务服务网、所在镇(园区)民政办进行申请;

2.受理:受理人员根据特困人员救助条件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退回;

3.办结:  符合特困进行特困人员救助等。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养老服务股      咨询电话:19355775573

十、办理地点

各镇(园区)民政办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