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需延缓入学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直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院的医药发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