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八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二、申请条件
村(居)委员会上报乡镇(街道)的拟补助对象名单、申请或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形成。
三、申请材料
1.自然灾害补助申请书;
2.村评议意见;
3.乡镇审核意见。
四、办事流程
1.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砀山县”,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4.办结:审核通过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无
九、年检要求
无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