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范围
因灾造成冬春期间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给予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对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散居特困户、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困难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救助。
二、救助标准
1.执行市级人均救助标准。全县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
2.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根据受灾困难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自救能力等因素,进行分类排队、因户施策。救助幅度重点困难户人均350-1200元,一般困难户人均200-300元。
3.因特殊情况超幅度进行救助的,应履行单独审批手续,由县级应急管理局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