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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文日期: 2023-11-30 16:12:05 生成日期: 2023-11-30 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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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曹庄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202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及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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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及保障标准

文章来源: 曹庄镇人民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1-3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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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地镇(园区)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不低于月低保标准的2倍给予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3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上的,分别给予月低保标准的3倍、5倍、7倍和10倍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月低保保障标准的2-6倍。

四、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五、办理流程: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标准在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下(含4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办)受理、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临时救助标准在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初审等工作。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备注:原则上2000元以内小额临时救助由镇(园区)审批、发放。

六、办理时间、地点: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民政办公室申请。

七、联系方式:0557--359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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