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监护责任,按每人每月60元给予监护人劳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